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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含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含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向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申请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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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向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申请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